大社會小政府的左派政黨
我們認為九成以上的台灣人民,對台灣前途已有共識,所以應超越藍綠,團結民心,共同推動臺灣的「維新運動」。
一、解構台灣中央集權集稅制推動! 財稅、權力下放,朝向扁平化小政府;解除政過度干預及管制,活化民力;推動地方選舉比例代表制,及開放地方政黨,改革當前買票黑金政治让居民可以直接參與公共事務振興地方活力及國家經 ,形成一個善的循環。
二、保障全民基本收入,小孩國家養,人人有屋住,建構老人、身心障礙、長照等完善社會安全福利體系,讓人人過一個安心有尊嚴的生活,成為公平、正義、均富的社會。
臺灣維新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黨名稱為臺灣維新,英文黨名為Taiwan Renewal Party。簡稱「維新」。
第二條 宗旨
「臺灣維新」的創立宗旨,就是要推動臺灣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文化的「維新運動」:
一、解構臺灣中央集權集稅體制,推動財稅、權力下放,朝向扁平化小政府;
解除政府過度干預及管制,活化民力;推動地方選舉比例代表制,及開放地方政黨,改革當前買票黑金政治;
讓居民可以直接參與公共事務,振興地方活力及國家經濟。
二、保障全民基本收入,小孩國家養,人人有屋住,建構老人、身心障礙、長照等完善社會安全福利體系,讓人人過一個安心有尊嚴的生活,成為公平、正義、均富的社會。
第三條 黨徽
維新標章黨徽為 轉動維新自治,守護公民自覺,結構上象徵著由上往下看,有個人在旋轉,代表著轉動改變與維新自治的精神。
旋轉時也像一隻眼睛代表著監督政府守護人民,與觸發群眾自覺的精神。
紫色更是象徵著嶄新與創新,期待臺灣能夠重新凝聚,終結藍綠再次起飛。
第四條 主事務所所在地
維新為全國性政黨,維新組織區域為全國行政區域。維新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
第二章 成員
第五條
國民年滿十六歲,認同維新理念,得申請為維新成員。維新成立之發起人為當然成員。
成員應繳納黨費每年新台幣參百元。
成員如一次繳納新台幣一萬元,得為永久成員。
黨費繳交可透過轉帳、或至主事所繳納。
第六條
維新職務、公職人員及公職候選人,不得兼具其他政黨黨籍。有兼具者,須於就任前,陳報並退出該政黨。
第七條
成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參加維新大會,及其他成員會議及活動,並對維新提供建言。
二、依本章程、各項選舉與提名辦法,參與維新內選舉或被選舉,擔任維新職務及接受提名參加各項公職選舉。
三、維新成員受不利之處分可提出申訴或救濟。
四、繳納黨費。
第八條
成員未繳黨費超過兩年者,視為自動退出。
第九條
成員得隨時以書面聲明退出。受除名處分滿一年後,得重新申請加入,但應經執行委員會之審核通過。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組織
第十條
維新之組織運作,採取民主方式:
一、組織各項決議應有應出席人員之過半出席,並決議採多數決為原則,但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二、執行委員、仲裁委員均由選舉產生,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三、執行委員、紀律委員及仲裁委員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本黨組織
維新以全國成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關,紀律委員會為紀律機關。
第二節 成員大會
class="h2"第十二條 全國成員大會
維新以全國成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全國成員大會每年由執行委員會召開一次。
或經五分之一黨員連署,得提請執行委員會召開。執行委員會得經決議召開臨時全國成員大會。
第十三條
全國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修改章程。
二、 議定維新基本主張與政策綱領。
三、 依維新規章行使同意權。
四、 議決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五、 受理及議決提案。
六、 議決年度預算。
七、 聽取、追認及議決執行委員會之報告。
八、 聽取、追認及議決紀律委員會之報告。
九、 選舉及罷免召集人、執行委員。
第三節 執行委員會
第十四條
維新設執行委員會,成員十一至十五人,候補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成員直選,其任期與執行委員同,為維新之代表人。
其餘執行委員由成員選舉產生。成員人數五百人以下選十人,成員超過五百人以上選十四人。
執行委員之選舉方式採限制連記法,每一黨員最多連記數為應選名額的一半。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於任期屆滿前改選。但召集人僅得連任一次。
執行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遞補。
第十五條
召集人因故出缺時,應由成員重新改選,改選後召集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改選前由執行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召集人,如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時由臨時召集人代理剩餘任期。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每月應至少召開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執行委員會決議,不得違背章程與成員大會之決議。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 執行成員大會之決議。
二、 制定及執行維新政治計畫。
三、 制定維新內規。
四、 編製預算及決算。
五、 議決重要人事案。
六、 審查獎懲之提案。
七、 執行委員會每年應向黨員大會提出報告,並公布帳務。
八、 提名參與各級公職選舉之維新候選人。
第十八條 召集人、執行委員之罷免
本黨召集人及執行委員之罷免,得由成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提案,並送成員大會過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始得罷免。
第十九條
維新設祕書處執行本黨日常黨務工作。並設立政策中心,推動各項臺灣維新改革政策。
第四節 紀律與紀律委員會
第 二十條 紀律
維新成員,對維新之路線、策略、綱領、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及批判,但仍需遵守下列紀律:
一、成員不得以見解或意見不同,而拒絕服從維新的決議。
二、成員之言行有違背章程、決議,而損害維新或故意破壞維新名譽之情事者。
三、成員言行涉及違反紀律行為或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者。
四、獲維新提名之公職候選人,應簽署「競選及當選承諾公約」。
違反前項紀律者,維新紀律委員會得予以調查並做處分裁決。
第二十一條
維新設紀律委員會,成員五人,候補二人,由召集人提名,執行委員會通過,任期二年。
第二十二條
紀律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 獨立調查成員違紀行為。
二、 裁決成員之懲戒、除名或其他處分。
三、 章程之解釋。
紀律委員會在裁決前,應讓成員有陳述或答辯的機會。
成員受停權或除名處分者,得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救濟。
紀律委員會之執行辦法另訂之。
第五節 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維新設仲裁委員會,成員三人,候補一人,由執行委員會提名,經成員大會通過,任期二年。
審議受停權或除名處分成員之救濟。
仲裁委員應遴選立場超然、社會公正人士任之,至少應有一人具法律專業背景。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維新經費來源為成員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其他依法之收入。
維新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其他相關事項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章 章程之訂定或變更、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第二十五條
章程之訂定或變更,政黨之合併或解散,需經成員大會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後修改之。